讓折斷的羽翼,再次飛翔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

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長期積極推動家庭暴力防治與宣導工作,近年加入台灣防暴聯盟與立法委員、相關團體為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付出心力與共同努力,96328日家暴法重新問世,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是擴大保護範疇,加強對受害對象之保護,以維護人權,修正內容分述如下:

一、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3)

二、 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9條、第14條)

三、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

(一)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以降低被害人負擔,提高求助意願。(10條)

(二)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13條)

(三)因應家暴案件實際需要,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14條)

(四)為便利家暴當事人於司法訴訟過程多元服務之提供,增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19條)

(五)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第58條)

四、增列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第29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建立不僅是提供家庭暴力關係中的受害者或弱勢者一種依靠與力量,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與幸福,不用活在暴力的陰影之下,重新建立屬於自己的人生。【資料來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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