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併納美國「梅根法案」社區監控精神,強制性罪犯資料應登記並提供特定對象查詢

  內政部為解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以來,各機關、單位依據本法推展業務所遭遇之困難,並因應88年刑法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諸多修正,及避免9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因實施交互詰問制度可能造成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二度傷害問題,經會商相關機關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並由行政院於93年4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審議期間經參採立法委員主張,為嚴格監控及防止性罪犯進入社區後再犯情形,將歷經數年討論之美國「梅根法律」(Megans Law)精神納入規定,以促進性侵害防治工作之推展,今日三讀通過,象徵我國透過完備法制政策,保護人民避免遭受性侵害威脅的決心。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落實通報制度:為避免因單位內部通報層級延誤時效,及時提供被害人各項後續服務,明定通報時限為24小時;又為保障被害人及通報人,有關通報內容及通報人之身分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8條)

  二、保護性侵害被害人避免二度傷害:

(一)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提高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13條)

(二)擴大適用隔離訊問或詰問方式之對象及於全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又為避免被害人於司法審理交互詰問過程中受到二度傷害,經審判長認為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予禁止者,得以訊問代之。(第16條)

(三)因應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考量性侵害案件之特質,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或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時,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第17條)

  三、加害人社區監控部分:

(一)明定觀護人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所得採取之處遇方式,包含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宵禁、測謊、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等,並得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有關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宵禁、測謊、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等處遇方式,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為之。(第20條)
   
(二)為藉由強化內控及外控機制,有效預防危險性較高之性罪犯再犯,增列犯刑法強制性交罪(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乘機性交罪(第225條第1項)、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6條之1)、強盜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海盜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34條第2款)、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罪(第348條第2項第1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18歲者不適用之。(第23條)

  本修正草案在全國婦女團體的強力籲求及立法委員的積極支持下,今日終於在立法院朝野達成共識下,完成立法,為利各相關機關籌備作業,明定於公布六月後施行。內政部表示,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各項行政業務之籌劃及相關子法之修正,以建立完整防暴體系,使我國成為人身安全「無暴力、零侵害」之理想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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